交通部日前發布了《交通行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試行)》,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該《辦法》涉及的知識產權,是指應該屬于單位或者單位與他人共享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技術秘密及商業秘密;單位的名號及各種服務標志;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所保護的其它智力成果和活動的權利。
《辦法》中明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依法享有在專利文件上署名的權利,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
《辦法》中規定,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有知識產權歸口管理部門或有專人負責知識產權事務。應設有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的專項費用,用于知識產權管理、保護、培訓,補助專利申請、審查、維持,商標注冊、續展,知識產權訴訟及競業限制等項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