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代理的專利權人“東莞市升微機電設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升微公司”)的專利復審行政訴訟二審案件,近期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行終468號判決書。該判決書撤銷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2)京73行初9357號行政判決、國家知識產權局第298040號復審請求審查決定,為升微公司的創新技術贏得專利保護,進一步鞏固了其產品在市場中的競爭優勢。
基本案情
被訴決定系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名稱為“一種電子制冷防結露系統及其防結露方法”的第201711290069.2 號發明專利申請(簡稱涉案申請)提出的復審請求而作出。涉案申請通過溫濕度傳感器實時采集的測試艙的內部溫度和濕度,以及通過溫度傳感器實時檢測電子制冷片的溫度;通過主控制器獲取到的溫濕度傳感器采集到的測試艙的內部溫度和濕度,計算測試艙內的空氣露點值,當空氣露點值高于預設值時,控制制冷片控制單元減少電子制冷片的工作數量或電子制冷片的輸出功率,從而,實現制冷片防結露措施及制冷片冗余控制、故障無停機。
與本案有關的最接近對比文件為證據1(CN203299673U),其公開了一種防結露空氣環境實驗艙,艙體內設置有制冷系統、加熱系統和溫濕度傳感器、控制器,艙內溫度通過制冷系統和加熱系統來控制,當艙內溫度測量值高于設定值時,制冷系統對艙內降溫,但制冷系統與艙內傳導的溫度要高于艙內的露點溫度,防止艙內氣體遇到低于露點溫度的艙壁而產生結露,逐步將艙內溫度降至設定值。
證據2(CN101551179)公開了一種制冷系統及制冷方法,公開了制冷系統包括依次連接的控制器、功率驅動模塊、半導體制冷模塊、安全檢測模塊;功率驅動模塊1接收輸入的三相交流電源,為半導體制冷模塊6提供大小可調的直流電源,從而驅動制冷器制冷并實現制冷功量可調。半導體制冷模塊6包括多個半導體制冷器;控制器 9(即主控制器)輸出控制信號,控制各模塊的運行;功率驅動模塊1根據所述控制信號,為半導體制冷模塊6提供直流電源,以啟動需啟動的半導體制冷器。
被訴決定認為,權利要求1與證據1的區別技術特征在于:(1)本申請為電子制冷防結露系統,制冷使用電子制冷片,所述電子制冷片設置有至少一組,每組電子制冷片分別裝設在測試艙的艙壁上,并且其一端部位在測試艙的外部散熱,其另一部位固定在測試艙的艙壁上或者艙內;以及制冷片控制單元的具體控制方法;(2)包括與主控制器相連的溫度傳感器,用于檢測電子制冷片的溫度,所述溫度傳感器裝設在每組電子制冷片的靠艙內側部位上或者所有電子制冷片的共用靠艙內側部位上或者艙壁上或者電子制冷片靠艙內散熱片上。區別技術特征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如何實現制冷系統的溫度控制。對于區別(1),證據2公開了一種能夠適用于多種循環體的制冷系統,且公開了該系統能夠在控制器9的控制下實現多組半導體制冷器的獨立控制,提供不同的制冷量,即保證溫度控制的準確性和可調性,上述公開特征在對比文件2中的作用與其在本申請中的作用相同,能夠給出用于對比文件1實現精確溫度控制的啟示。對于區別(2),在證據1公開的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需要可以進行選擇的。故,在證據1的基礎上結合證據2和公知常識,權利要求1不具有創造性。一審法院與被訴決定持基本相同的觀點。
在二審上訴中,升微公司的主要主張在于,被訴決定和一審判決對區別技術特征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認定有誤以及創造性認定的錯誤,具體的,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應該是:提供一種新的防結露系統和方法,能在節約制冷能耗且實現制冷片冗余控制的同時,解決電子制冷片導致的結露問題;被訴決定認定的兩個區別特征彼此關聯,共同解決了前述技術問題。本申請技術方案在實時獲得電子制冷片的溫度的情形下,才能夠進一步精確控制電子制冷片的總輸出功率,進而實現實時、精確的溫度控制。二審中,集佳對涉案專利和對比文件的方案從技術方案的實質上進行了詳盡的解釋,并對重新認定技術問題的依據和事實重點闡述,基于對技術問題重新認定,證據2并未給出解決該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在證據1的基礎上也不具備改進動機。二審法官在對技術事實詳盡了解的基礎上,支持了升微公司的主張,做出了撤銷被訴決定和一審判決的判決。
本案看點
本案雙方主要的爭議焦點是有關創造性的認定問題,包括區別特征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現有技術的改進動機和結合啟示等,后文將具體介紹。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案還有一個問題也引起了合議庭的關注:本案申請的技術方案同時布局有其他國家的同族專利,在本案一審和二審期間,歐洲、美國、日本、韓國、俄羅斯、印尼等國同族專利已陸續獲得授權,而唯有中國同族申請被駁回。一審法院的觀點是專利具有地域性,在外國授權不意味著在中國當然授權。對此,升微公司在上訴中提供證據并提出本案所涉及的對比文件在有些國家審查中也曾使用,并且韓國授權專利所引用的現有技術與本案是相同的,雖然各國創造性審查標準存在區別,但總體仍是審查顯而易見性問題,而且有部分特征不是基于現有技術公開而是基于公知常識否定創造性的,因此質疑本案的創造性存在審查尺度不適當的問題。并在庭后提交了與本案采用類似對比文件的韓國、日本、美國的對比文件及審查意見的分析以供法官參考。盡管二審判決中未對升微公司提交的這些材料及其所引發的國內外授權標準差異問題做出明確論述,但這一情況相信對法官的心證產生了影響。此外,二審判決還有如下看點:
看點一 實際解決技術問題的認定
在創造性判斷中,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通常要在發明相對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存在的區別特征的基礎上,由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專利說明書后,根據該區別特征在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中所產生的作用、功能或者技術效果等來確定。發明實際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確定,是通過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比較得出的,而非必須以其背景技術的記載為依據。據此,在創造性判斷中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時,應當根據區別特征在專利技術方案中實際所產生的作用功能或者技術效果的基礎上進行適當歸納。在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時,既不能概括歸納得過于上位,從而低估了發明的創造性,也不能簡單將區別特征在專利技術方案中實際所產生的作用、功能或者技術效果作為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從而高估了發明的創造性。
本案中,對于區別技術特征的認定并無爭議,而區別技術特征(1)和(2)彼此關聯,其技術手段在于電子制冷片、溫度傳感器、制冷片控制單元等裝置及其相關位置、作用的限定,以及主控制器與溫度傳感器和制冷片控制單元的電連接關系、基于溫度信號的判斷條件以及對制冷片控制單元的控制。基于區別特征(1)、區別特征(2)可以確定,本申請權利要求 1 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如何解決電子制冷片導致的艙體結露問題的同時實現電子制冷片的冗余控制及其故障無停機。
看點二 是否存在技術啟示的認定
在創造性判斷的三步法中,確定現有技術是否已經給出將區別特征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結合的技術啟示時,應當基于本領域技術人員的普通知識,考察現有技術是否給出了區別特征中不同技術手段的相互配合和結合啟示。如果對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將區別特征用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形成發明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需要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創造性勞動,則僅根據該發明的各個技術手段分別被其他現有技術所公開或者屬于公知常識的事實,尚不足以認定現有技術或者公知常識已經給出了將區別特征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結合以形成發明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的技術啟示。
本案中,相對于涉案申請提供的一種通過電子制冷片實時溫度冗余控制的防結露系統及其防結露方法,證據1提供的另一種不同技術方案的防結露實驗艙,且該方案已經能夠實現防結露,因此基于證據1的給出的技術教導,本領域技術人員沒有動機對證據1進行改進,以獲取涉案申請的涉及的電子制冷片防結露系統。證據2雖然公開了制冷系統中采用半導體制冷器,并給出了精確控制溫度的啟示,但是證據2解決的技術問題是解決現有的制冷系統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產生的諧波干擾問題以及能耗浪費問題,并不涉及測試艙溫度變化過程中的實時溫度控制的技術問題,沒有給出本申請梯度降溫的技術啟示。因此,證據2提供的技術方案無法解決本申請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在證據1的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結合證據2不會想到本申請的技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