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佳律所代理周六福珠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周六福珠寶公司”)在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的兩起民事檢察監督案件中取得全面勝利。隨著國家深入推進知識產權檢察綜合履職,更好服務保障國家創新驅動發展和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的民事監督案件啟動和審查更加全面靈活。本案正是在民事監督檢察程序中進一步夯實權利人的“周六福”商標顯著性和“加盟商就嗣后取得的授權無權主張在先使用抗辯”等焦點問題。
案件事實
原審兩被告(中百珠寶首飾行和陳埭鎮周六福珠寶店)在其店鋪背景墻、店鋪招牌、首飾柜臺、首飾盒、廣告牌、包裝袋、首飾盒、質保單等多處使用上述被訴標識,其抗辯理由:一是此種使用方式系對特許人企業名稱的合理使用而非商標性使用行為;二是特許人享有在先使用權。一審判決認定突出使用“周六福”的“”“
”等被訴侵權標識構成商標侵權行為,但是未突出使用“周六福”的“香港周六福黃金鉆石首飾公司加盟店”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原審兩被告上訴,二審撤銷一審判決中關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理由是兩被告無主觀惡意,且無證據證明“足以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經周六福珠寶公司申請再審,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21)閩民再250號、(2021)閩民再253號民事判決中認定:(1)“
”“
”商標已具備較高知名度,原審兩被告作為同業競爭者應當合理避讓;(2)被訴侵權標識“
”中,“周六福”最具識別性與顯著性,該香港公司字號和權利人注冊商標的文字部分完全相同,在雙方經營范圍存在重合的情況下,此種使用方式足以造成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3)原審兩被告無權就嗣后取得的經營授權主張在先使用抗辯;(4)原審兩被告舉證的版權登記日期晚于權利人的注冊商標申請日,不能證明在先著作權;(5)根據最高院司法精神,域外注冊的企業名稱在大陸開展經營活動中,使用域外企業名稱等商業標識時均需遵循大陸法律并合理避讓已在大陸獲得法律保護的在先權利。故原審兩被告不可據此免除侵權責任,但在承擔侵權責任后可基于合同約定向特許方主張權利。
原審兩被告均不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再審判決,向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檢察監督申請。經民事監督審查,福建省人民檢察院駁回兩案的監督申請,均認定:權利人的“”“
”商標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被訴侵權標識“
”使用在店鋪及廣告牌的顯著位置,其中的“香港”系行政區劃名稱、“黃金鉆石首飾”系經營范圍、“公司”或“加盟店”系組織形式,均不具備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只有“周六福”字號系該域外企業名稱中最具顯著性和識別性的部分,與權利人注冊商標的中文部分完全相同,理應避讓合法在先權利。在兩者經營范圍重疊的情況下,被訴侵權標識的使用方式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進而擠占周六福珠寶公司的交易機會。故再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并無不當,對原審兩被告的監督申請予以駁回。
典型意義
本案不僅對如何判斷“商標性使用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中的“足以導致混淆誤認”、“原有范圍內的先用權抗辯”進行了明確梳理和判斷。同時,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與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均進一步明確:“周六福”文字具有顯著性和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域外企業主體在大陸開展經營活動時,應當遵守大陸法律、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合理避讓他人在大陸已取得的在先合法權利。因此,國內主體加盟商業連鎖時應盡到審慎審查的合理注意義務,尤其是將域外登記的企業名稱作為商業標識使用時更需謹慎審查是否侵犯同業經營者的在先權利,避免因低門檻的加盟行為反遭高額侵權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