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
2016年12月,我方在監測中發現印尼個人XUE XIU LING搶注的第D002015002036號商標(第28類,指定迷你直升機玩具)在印尼進入公告期。經與國內權利人溝通,2017年2月,國內權利人確定委托集佳對該搶注商標提起異議。
鑒于國內權利人在印尼并無第28類在先權利,難以通過主張在先權利對該搶注商標提起異議。因此,本次異議主要基于印度尼西亞《商標法》第4條的規定,即惡意申請的商標不應核準注冊為由,主張商標申請人為惡意搶注,不應予以核準注冊。因國內權利人(異議人)無法提供與商標申請人在商標申請日前的商業往來證據,因此很難證明商標申請人的直接惡意;我們轉為通過證明國內權利人(異議人)在申請日前的知名度證據材料,包括“DJI”商標在印尼當地的銷售及宣傳證據、參加展會的情況、媒體報道、線上店鋪,以及“DJI”商標在世界范圍內的其他較早申請注冊信息、世界各地的商標使用和宣傳情況等證據材料,以證明其異議人“DJI”商標的知名度,而商標申請人明知或應知DJI商標為異議人所有,系惡意申請注冊。
2021年4月,印尼官方下發異議決定,審查員認為商標申請人申請該商標抄襲了異議人的知名商標,屬于惡意申請,根據印度尼西亞《商標法》第4條,支持了異議請求,駁回了搶注商標的申請。
?律師點評
因印尼國內商標搶注現象較為猖獗,常有企業在未能及時布局印尼商標時即遭遇搶注。如遇此種情況,在無在先權利,或無直接往來關系能夠直接證明對方直接搶注的惡意的情況下,可以嘗試通過提交在申請日前,印尼當地或其他國家商標使用證據,全球范圍內在先商標申請/注冊信息及商標使用情況,基于印度尼西亞《商標法》第4條對搶注商標提起異議。在證據較為充分的情況下,可以成功異議掉搶注商標。
此外,因目前印尼為先公告后實質審查制度,商標申請提交后僅通過形式審查即進入公告期,且公告期僅兩個月。如企業考慮抵制惡意搶注并積極保護商標權利,建議同時對商標搶注情況進行監測,以便及時采取措施。如錯過公告異議程序,后續僅能通過無效或撤銷訴訟程序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