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工商總局召開媒體通氣會,就近期該局發布的《關于做好新形勢下企業登記注冊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及《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企業名稱相同相近比對規則》進行解讀。
《禁限用規則》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企業名稱的字號應當由字、詞或其組合構成,不得使用語句、句群和段落,但具有顯著識別性或有其他含義的短句除外。
針對當前個別企業申請企業名稱求洋求怪現象,指出,《通知》明確對于含有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和文字,明示或者暗示為非營利組織,或者違背企業名稱作為企業識別標識的基本功能,不以字、詞或其組合作字號的,要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有關規定予以駁回或者糾正。
此次《禁限用規則》除了規定“不得使用語句、句群和段落”外,還有諸多禁止性規則和限制性規則。
在《禁限用規則》中,限制性規則有15條,包括一般限制規則和特殊限制規則。企業名稱“不得使用語句、句群和段落”的規定,正是出現在其中的6條企業字號限用規則中。除該條外,6條企業字號限用規則中還包括:企業名稱的字號不得含有“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帶有誤導性內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義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號整體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企業名稱的字號不得以外國國家(地區)所屬轄區、城市名稱及其簡稱、特定稱謂作字號,但有其他含義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號整體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企業名稱不得以職業、職位、學位、職稱、軍銜、警銜等及其簡稱、特定稱謂作字號,但有其他含義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號整體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企業不得使用工商總局曾經給予馳名商標保護的規范漢字作同行業企業名稱的字號,但已經取得該馳名商標持有人授權的除外。
也就是說,那些意圖利用馳名商標——這一長期被民間錯誤理解為“金字招牌”的法律概念,來進行企業字號注冊的行為,也將行不通了。(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