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王靜宇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一直致力于加快專利審查程序,近三年內美國發明專利的申請周期已經從平均28.9個月縮短至了2016年11月份的25.4個月,這其中個別領域的申請周期可能較長,如Computer Architecture, Software, and Information Security技術中心和Mechanical Engineering, Manucfacturing, Products技術中心處理的專利申請案件平均周期在30個月左右,Chemical and Materials Engineering技術中心和Computer Networks, Multiplex communication, Video Distribution, and Security技術中心處理的專利申請案件平均周期在28個月左右。USPTO對于專利申請周期(從申請提交日至下發最終決定日)的目標是至2019年縮短至平均20個月,包括下發OA的時間和申請人答復OA的時間。
*下表為同專利申請周期相關的最新官方統計數據(來源為USPTO官網):
美國申請程序 | 時間段 |
2016年11月平均周期數據 單位:月 |
官方歷史平均周期數據 單位:月 (起始于2008年10月1日) |
常規美國申請(不含RCE請求) | 從申請提交日起至最終決定下發之日(授權或駁回) | 25.4 | 30.9 |
常規美國申請(含RCE請求) | 從申請提交日起至最終決定下發之日(授權或駁回,不管中間的駁回決定) | 33.1 | 38.6 |
第一次OA下發時間 | 從申請提交日起至第一次OA下發之日 | 15.9 | 21.6 |
包括上訴請求的常規美國申請 | 從專利申請提交之日起至收到BPAI的決定 | 80.5 | 81.6 |
包含至少一次RCE請求的常規美國申請 | 從申請提交日起至最終決定下發之日(授權或駁回,不管中間的駁回決定),不含繼續申請(CA/CIP/DA) | 55.8 | 60.6 |
第二次OA下發時間 | 從RCE提交之日至第二次OA下發之日 | 2.6 | 4.2 |
繼續申請(CA) | 從最早母案申請提交之日起至最終決定下發之日(授權或駁回),不含RCE、CIP和DA | 68.6 | 75.5 |
分案申請(DA) | 從最早母案申請提交之日起至最終決定下發之日(授權或駁回) | 75.6 | 80.3 |
從大多數國家來看,涉外專利申請中美國專利平均兩年多的申請周期還是比較快速的。但是,美國專利申請的審查標準較高,審限又短,根據官方統計,其常規申請的平均授權率只有48%左右。為了增加與審查員爭辯交流的機會,在美國專利申請中據統計有30%左右的申請中提交了RCE請求。而從統計數據可以看出提交了RCE請求的美國申請,其平均授權率增至65%左右。常規美國專利申請授權率低,提交RCE等后期程序,不但會增加申請人的成本,也必將延長申請程序。除此之外,生命周期短的產品、迫在眉睫需要處理的侵權問題、急于推入市場搶占商機的產品、關系小企業生死存亡的技術等情況都意味著更短的專利申請周期是多么重要。如何縮短申請周期,甚至能提高授權率并節省成本呢?針對申請人的這些需求,USPTO針對不同情況的申請人提供了多種加快審查的程序,其中主要包括:
1.PPH(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審查部門:請愿書部 (Office of Petitions)
適用條件:有在先申請,當USPTO是在后申請的審查局,并且作為在先申請的審查局審查認為受理的對應申請包含至少一項可被授權或具有可專利性的權利要求,那么申請人可以向USPTO 請求參與PPH 項目。請注意PPH請求不適用實用新型專利(除了韓國實用新型外)。
申請費用(官方):無官費
申請時間:USPTO未啟動實審時,不建議PCT進入國家階段時同時提交PPH請求,一般至少要等到USPTO下發受理通知書(含國家申請號)以后再考慮提PPH請求。
申請方式:通過EFS-Web電子提交申請表、相關支持文件和其他請求(包括IDS和主動修改請求)。
譯文:接受機器翻譯,但是若機器翻譯難以理解,審查員會要求提供人工翻譯,不需要翻譯人聲明。
申請表:PTO/SB/20GLBL (Global和IP5項目適用表格)
加快程度:不像普通加速審查程序那樣,PPH不會加快審查前的程序,也沒有12個月就需要下發最終決定的官方目標。通常來說,一旦PPH提交以后,USPTO會自提交日起4個月內決定是否接受該請求。若USPTO接受PPH請求,且該申請已完備審查前的所有程序,那么審查員會在2-3個月內對該申請進行審查,并下發第一次OA。基本上來講,PPH請求可以把申請周期縮短一半以上,但是近期USPTO收到PPH請求越來越多,加快速度也在放慢。
優勢:縮短了專利申請周期,降低了申請成本(如降低OA次數、RCE的提交率,以及上訴率),提高了授權率并保證了專利質量,在世界范圍內穩定專利權的質量
劣勢:只適用于有在先申請并獲得在先審查局認可的專利申請;根據專利本身情況不同,一些申請并不能得到明顯加快審查速度和降低申請成本;本申請要根據在先申請被認可的情況進行修改,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了保護范圍。
*下表為PPH相關的最新官方統計數據(來源為JPO官網PPH專欄):
項目 | 已提交PPH請求的美國申請數據1 | 項目 | 常規美國申請數據2 |
---|---|---|---|
PPH授權率 | 80.6% | 常規授權率 | 50.7% |
第一次OA授權率 | 21.3% | 第一次OA授權率 | 11.9% |
從PPH請求到第一次OA下發周期 | 8個月 | 從提交申請到第一次OA下發周期 | 15.9個月 |
從PPH請求到下發最終決定周期 | 17.7個月 | 從提交申請到下發最終決定周期 | 25.4個月 |
平均OA次數 | 3 | 平均OA次數 | 2.35 |
注:1. JPO官網上的PPH數據來源時間段為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
2.常規美國申請數據來源于美國官網,數據時間為2016年11月。
2.Track One (優先審查程序)
審查部門:請愿書部 (Office of Petitions)
適用條件:發明專利申請(含CA/CIP/DA/by pass繼續申請、已提交適當RCE請求的申請)和植物專利申請,且申請文件(包括主動修改以后)中不能超過4項獨立權項,權項總數不能超過30,不含多項引用;不適用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提交RCE的除外),外觀申請,再頒申請,臨時申請和復審程序。
數量限制:每財年僅受理10,000件優先審查請求(EFS-Web和USPTO官網會公布相關受理的統計數據)。 申請費用(官方):Track One 優先審查費——大實體 USD 4,000、小實體 USD 2,000、微實體 USD 1,000;
Track One 處理費——大實體 USD 140、小實體 USD 70、微實體 USD 35。
申請時間:提交申請時或提RCE請求時
申請方式:發明專利申請使用EFS-Web平臺進行電子提交;植物專利申請應進行紙檔提交。
申請表:PTO/AIA/424 (非必要,但未正確使用該表或其他替代表格可能導致不能識別請求或延遲)
加快程度:官方目標為可以在自申請日起的平均大約12個月內下發最終決定;目前,實際情況是已縮短至平均6個月左右。
優勢:比常規加速審查程序的要求少,且無需進行一份繁重的審查前的檢索工作,且加快程度顯著。
劣勢:官費較高,不適用PCT進入美國國家階段的專利申請,且由于每年有受理數量限制而可能會不被受理。
*下表為Track One相關的最新官方統計數據(來源為USPTO官網):
項目 |
2016年11月平均數據 |
項目 | 2016年11月平均數據 |
第一次OA授權率 | 31.1% | 從接受請求至最終決定周期 | 6.5個月 |
從接受請求至第一次OA下發周期 | 2.1個月 | 從接受請求至授權周期 | 5.2個月 |
從提出請求至接受請求周期 | 1.4個月 | 最終決定中的授權率 | 44.7% |
3.普通加速審查程序(AE)
審查部門:請愿書部 (Office of Petitions)
適用條件:幾乎所有常規發明專利申請(含CA/CIP/DA/by pass繼續申請);申請文件中的獨立權利要求不超過3個,權利要求總數不超過20個,不能含有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必須符合單一性的要求;不適用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提交RCE的除外),外觀申請,再頒申請,植物專利申請、RCE程序和復審程序等。
申請費用(官方):大實體 USD 140、小實體 USD 70、微實體 USD 35;與提高環境質量、節約保護能源以及反恐相關專利申請無需官費。
申請時間:應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提出加速審查請求
申請方式:通過EFS-Web平臺進行電子提交,提交材料包括加速審查支持材料AESD(包括IDS及其解釋)和符合USPTO標準在先審查檢索的相關材料(非在先申請審查局的檢索材料)等。
申請表:PTO/SB/28
加快程度:官方目標為可以在自申請日起的平均大約12個月內下發最終決定。
優勢:加快程度顯著且有保障。
劣勢:需進行一份繁重的審查前的檢索工作,答復OA時間僅有2個月且不能延期,需在提交專利申請的同時提交且不能提交主動修改,不適用PCT進國家階段的申請。
4.基于年齡或健康問題的特殊加速審查
審查部門:請愿書部 (Office of Petitions)
適用條件:申請人超過65歲或有健康問題
申請費用(官方):無官費
申請時間:必須在第一次OA下發之前提出請求
申請方式:年齡問題可以通過紙件方式或EFS-Web電子提交,并提交相關證據;健康問題可以通過紙件方式或EFS-Web電子提交,包括醫生證明或其他醫療證明。
加快程度:與PPH程序一樣,該特殊加速審查也沒有12個月就需要下發最終決定的官方目標。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專利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多種途徑來提交美國專利申請的加速審查。其中,PPH程序目前是中國申請人使用最為頻繁的,其以低成本高效率獲得了大多數申請人的青睞,但是PPH很可能會對最終在美國獲得的權利保護范圍有影響,且隨著其廣泛的使用率,案件請求積壓到一定程度也必將影響其效率;相比較而言Track One優先審查程序對申請人來說似乎更為有利,但是高額的官方費用往往讓申請人望而卻步,如果根據專利技術本身的實際應用,這個高額費用可能大大低于快速拿到授權所帶來的收益,那么選擇Track One程序對申請人來說,是一個快速授權的有力保障;普通加速審查程序可適用的范圍最廣,但是其要求申請人根據USPTO的標準執行一份在先檢索,并且提供審查支持文件,包括所有申請人已知與本申請相關的現有技術的細節材料并進行相關陳述,這些對于申請人來說任務繁重且復雜,找專業檢索人員處理的話,也必將是一筆不小的花費,因此實際提交該項加快程序的申請人并不多。2016年8月,USPTO公布了有關正在修訂加速審查程序具體實施的通知,猜測有可能普通加速審查程序將會有大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