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何佳
加拿大將于202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專利期限調整(PTA)系統,以符合《美加墨協議》(CUSMA)要求。歷史上,加拿大并未提供PTA以應對專利申請處理中的延遲。
2020年7月1日,《加拿大-美國-墨西哥協議》(CUSMA)生效,取代了1994年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根據CUSMA的規定,如果專利局在申請日起超過五年或請求審查日起超過三年才頒發專利,專利持有人可以獲得額外的專利期限補償。
加拿大實施PTA系統的提案規定已于2024年5月18日公開征求意見。提案規定了PTA開始累計的起點,以及從PTA計算中需要排除或減去的時間段。這些規定適用于2020年12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加拿大專利申請。
按照規定,專利局至少有60個月(有時多達84個月)的累計時間來完成以下工作:
?實審請求后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
?在申請人答復第一次審查意見后,發出第二次審查意見;
?在申請人答復第二次審查意見后,發出第三次審查意見或授權通知;
?在繳納授權費后頒發專利。
根據目前的實踐來看,似乎只有少數加拿大專利會符合PTA資格。根據目前專利局的績效目標,完成上述步驟的總時間不應超過39個月,遠低于允許的60個月。
1.背景
CUSMA第20.44條要求締約方提供PTA,以補償專利持有人在專利頒發中的不合理延遲。“不合理延遲”包括“自申請在締約方領土內提交之日起超過五年,或自申請審查請求之日起三年仍未獲得授權的,以較晚者為準。”某些時間段可能被排除在延遲的判斷之外:
?非專利局處理或審查申請期間的時間;
?不直接歸因于專利局的時間;
?歸因于專利申請人的時間。
2.加拿大專利申請和審查程序
提交方式:加拿大專利申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交:(1) 直接在加拿大專利局提交;(2) PCT申請進入加拿大國家階段;或(3) 作為上述兩者的分案申請。
延期審查:可以請求延期審查。這可以使申請人和專利局有效利用同族審查結果,例如根據PPH的審查結果。
實審必須在加拿大申請日后四年內請求并支付審查費。因此,對于PCT國家階段申請,如果該PCT申請要求了優先權,審查請求可以推遲到進入加拿大國家階段后30個月內提出。分案申請的規則有所不同,分案申請可以在母案授權前一天提交,并且可以提交“多代”分案申請。分案申請的審查請求和費用須在最早母案申請日起四年或分案申請“提交日”后三個月內(以較晚者為準)提交。
審查和Final Action程序:答復審查意見的期限為審查意見下發之日起的四個月內,若專利局認定情況合理,可以延長兩個月。
如果在審查過程中出現僵局(即審查員不撤回駁回意見,而申請人也不修改被駁回的權利要求),審查員將發布最終處理意見。如果申請人針對最終處理意見的答復未能克服所有駁回意見,申請將由“專利上訴委員會”(Patent Appeal Board)審查。委員會會給申請人提供書面和口頭陳述的機會,然后向專利局局長提出處理申請的建議,并發布“局長決定”。申請人可以對不利的局長決定向聯邦法院提起上訴。如果仍然不服,還可以進一步上訴至聯邦上訴法院,最終若最高法院同意受理,上訴可提交至加拿大最高法院。
加拿大的繼續審查請求不會重置或重新開啟審查程序,因此在最終處理意見后,專利上訴委員會的審查程序(以及之后的法院審查程序)基本上是“一條單行道”,沒有“快速通道”加速審查。這些程序可能會消耗專利20年期限中的大部分時間。
在實踐中,專利局不會急于發布最終處理意見,通常會警告申請人,如果還有待決的問題未得到解決,有可能會下發最終處理意見。通常情況下,只有在一份申請中至少發出了第三或第四次審查意見后,才會做出最終處理意見。
請求繼續審查(RCE):盡管在實踐中最終處理意見較為罕見,但如果要對第三次審查意見作出答復(這有可能是申請中第一次被視為“最終處理意見”的報告),申請人必須提交繼續審查請求(RCE)并支付相應的費用(目前為1110加元)。在這一階段提交的RCE并不會重新啟動或改變審查的進程,目的是通過不超過兩次審查意見結束審查。實際上,RCE費用與最初的審查費用相同,都是1110加元。如果審查過程過于漫長,申請人每次對之后的第二份審查意見作出答復時,都需要提交進一步的RCE。
授權辦登:在發出許可通知后,申請人必須在四個月內支付授權費。通常情況下,專利會在大約八周內授權。或者,如果申請人提交繼續審查請求(RCE)而不支付授權費,許可通知將被撤銷,申請可能會被修改,審查將重新開始。
3.調整期限的計算
根據PTA制度,從2025年1月1日起,如果專利頒發出現不合理的延遲,則應為2020年12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請頒發的加拿大專利授予額外期限。
如上所述,CUSMA 將頒發專利的“不合理延遲”定義為包括從提交之日起超過五年或從審查請求之日起超過三年(以較晚者為準)的延遲,但須遵守各種排除條款(例如歸因于申請人的時間段)。
額外期限是自提交之日起五年或自審查請求之日起三年(以較晚者為準)后頒發專利的天數(但符合下文所述條件)減去規定排除條款內的天數。
4.排除的時間段
額外專利期限的計算是基于專利在上述表格中相關適用日期之后的天數,減去擬議法規中定義的排除時間段的總天數。
擬議法規系統性地排除了《專利法》和《專利規則》中,申請人在審查過程中可以(但未)采取行動的基本每一天,共列出了38種不同的排除時間段。其中,以下四種具有主要實際意義:
請求延期審查的每一天:例如,如果在提交加拿大專利申請后,請求延期審查一天,那么這一天將從任何累計的專利期限調整中扣除。同樣,如果申請人將請求審查的時間延遲到四年,那么這四年將從任何累計的PTA中扣除。
首次提交RCE后的所有天數:從申請人提交首次RCE的日期開始,到支付最終費用(授權費)日期的所有天數都從PTA計算中排除(即從累計的PTA中扣除)。
申請人延遲答復審查意見的每一天
收到授權通知后最終費用支付延遲的每一天:任何延遲支付授權費的天數都將被排除,從累計的PTA中扣除。即使在授權通知發出后的第二天支付最終費用,這也算作申請人延遲的一天。
由于上述四種“申請人延遲”或排除在PTA計算之外的情況,PTA的授予或將會非常少見。
首先,由于所有延遲請求審查的時間都會從累計的PTA中扣除,專利局實際上將始終擁有至少五年的時間(在某些情況下甚至高達七年)來授予專利,而不必擔心該專利可能符合PTA的條件。
其次,從PTA計算中排除了所有從第一次RCE到支付最終費用的時間,這意味著處理難度較大的申請的時間大部分將不計入PTA。如第三次審查意見需要提交RCE,這會中斷PTA計算,直到最終費用支付為止。處理第三次或后續的審查意見,或者在最終行動后由專利上訴委員會或法院進行的審查,即使最終對申請人有利,也不會計入PTA。
第三,由于未提供申請人答復審查意見和支付最終費用的時間,任何累計的PTA都將被扣除,因為申請人需要時間來處理申請——申請人不可能在審查意見發布當天就做出回應,或者在授權通知發布當天就支付最終費用。
5.PTA申請程序
專利持有人必須在專利授權后的三個月內提交PTA申請。申請費用為2500加元。
專利局將向專利持有人發送一份關于PTA期限的初步判定通知。專利持有人和任何其他人可以在通知后的兩個月內對初步判定提出意見。隨后,專利局將發出額外期限證明書或駁回申請,并說明對額外期限的判定理由或駁回申請的理由。
6.PTA期限內的維持費
加拿大發明專利申請從第二年起支付年費。在額外PTA期限內,需支付1000加元的年費,以維持專利有效。
7.額外期限的重新審議和聯邦法院的權限
專利局局長可以自行或根據任何人的申請重新審議授予的額外期限。重新審議時,額外期限可以保持不變或縮短,但不能延長。
此外,任何人均可以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縮短(但不能延長)授予的專利額外期限。
由此可見,PTA期限的延長非常不容易實現,申請人不應過度關注PTA的審查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