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西玉柴機器集團有限公司創建于1951年,是我國最大的內燃機生產基地,主要生產經營柴油機、潤滑油等產品,是一家下轄25家參股、控股和全資子公司的大型企業集團,在中國普通機械制造行業百強企業中排行首位。“玉柴”商標在1992年和1998年也被評為廣西省著名商標,并于2005年底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2003年,玉柴集團發現廣東茂名某潤滑油公司在4類“潤滑油”產品上申請了“柴王”商標,遂委托北京集佳公司代為提起商標異議申請。接受委托后,集佳公司指派法律部趙雷律師作為主辦律師,對案件進行詳細的調查,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經過收集大量的證據材料,趙律師提出:玉柴集團公司在多個類別產品上注冊了“玉柴”、“王柴”、“柴王”、“五柴”、“柴玉”、“yc”、“yuchai”等商標,目的就是避免他人企圖通過稍加改動傍名牌。本案中,被異議商標“柴王”與“玉柴”、“王柴”商標相比較,僅僅是少了一點、順序相反的細微差別,構成近似商標。另外,查詢結果顯示,被異議人在“潤滑油”上同時申請了“金玉”、“金柴”等文字商標以及“yc”變形的圖形商標,組合起來使用即為“金玉柴王”以及“金玉柴”,其中突出了與玉柴集團完全相同了“玉柴”文字,可謂“構思精妙”,其用心可見一斑。據查,異議人為緊鄰玉柴集團所有地——廣西玉林的廣東茂名的同行業企業,對于同行業中的著名品牌“玉柴”必然是明知的,卻仍然在“潤滑油”產品上申請如此近似的商標,目的非常明顯,就是要依靠“玉柴”的極高知名度,達到混淆消費者,擾亂市場,獲得不正當利益的目的。被異議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具有不正當競爭的目的,侵犯了玉柴集團的合法權利。
近日,國家商標局下發裁定,支持了集佳公司提出的意見,認定“柴王”商標與在同一種商品上已經注冊的“玉柴”商標構成近似,不予核準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