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被告侵犯商標權 上海二中院近日進入實體審理
2007-11-08 “大眾搬場”狀告“百度”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將于近日進入實體審理。
5月9日,上海大眾搬場物流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百度網站侵犯商標權。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上海大眾搬場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眾搬場公司)與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網訊公司)、被告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技術公司)、被告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軟件技術分公司(以下簡稱百度技術公司上海分公司)商標侵權糾紛一案后,被告百度網訊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其是百度網站(www.baidu.com)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和經營人,被告百度技術公司和百度技術公司上海分公司與本案無關,要求法院將案件移送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管轄。
經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雖然百度公司的網絡服務器在北京海淀區,但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被告百度技術公司上海分公司為被告百度技術公司的分支機構,被告百度技術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住所地在嘉定區,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轄區內,涉嫌侵權的“競價排名”欄目投放廣告的聯系地址為上海市靜安區威海路511號,亦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內。因此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據此,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遂上訴至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提供的訴狀及證據材料表明,上訴人在百度網站上注明“百度上海”“百度上海競價排名”的地址為上海市威海路511號,該地址也系涉嫌侵權的“競價排名”場所之一,也即與本案有關的侵權行為地之一。根據法律法規,上海市威海路511號屬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轄區,該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因此于8月23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悉,該案件近日將進入實體審理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