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谷歌”上法庭要求獨享名稱 “谷歌中國”依法無須改名
2007-12-27 12月26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訴谷歌信息技術(中國)有限公司名稱權一案,駁回了原告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谷歌信息技術(中國)有限公司停止侵權,更改企業名稱的訴訟請求。
原告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訴稱,該公司于2006年4月19日經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批準成立,2007年2月起,該公司每天接到無數尋找被告谷歌信息公司的電話,嚴重擾亂了其正常經營。原告認為,其作為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享有企業名稱權,被告谷歌信息公司的成立時間晚于該公司,且字號、企業性質與其相同,給公眾造成誤解,侵犯了其名稱權,為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谷歌信息公司停止侵權,更改企業名稱。
被告谷歌信息技術(中國)有限公司答辯稱,其是美國GOOGLE公司的子公司投資中國設立的,其名稱早已遵從法定程序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和預留,并在預留期限內辦結了工商核準登記手續,原告北京谷歌公司登記注冊時間明顯晚于其核準預留時間,系惡意注冊,侵犯了其在先取得的合法權益,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侵犯名稱權的行為可分為作為和不作為,前者是干涉、盜用、冒用權利主體的名稱的行為,后者是應當使用權利主體名稱而不使用的行為,其前提必須是權利人享有名稱權,而侵權人不享有名稱權。根據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企業自登記主管機關依法核準登記注冊并依法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企業名稱設立階段所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名稱權審理的范圍。本案中,北京谷歌公司與谷歌信息公司均通過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企業名稱登記注冊,且雙方均獲得主管機關核發的企業營業執照,依法均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即本案中存在兩個各自獨立享有名稱權的企業,在任何一個企業的名稱未被依法撤銷、變更之前,其享有的名稱權足以在名稱權保護領域中對抗其他人。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