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微蟲草粉”專利權糾紛和解
2008-01-03 近日,“一種超微蟲草粉及其制備方法”的發明專利權人——汪景山一紙“訴狀”,將云南英茂集團下屬云南英茂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茂生物”)告到云南省知識產權局,要求行政調解此事,否則將訴諸法律。
汪景山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上稱:他于1995年申請了“一種超微蟲草粉及其制備方法”的發明專利,并于1996年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96113170.5。該專利一種超微蟲草的制備方法,其特征是將天然或各種人工蟲草,用超微粉碎機進行細胞破壁后加工成粉體。實現該制備方法的基本工藝步驟為:“以經干燥后的天然或各種人工蟲草為主要原料,經氣流粉碎機超微粉碎,使細胞破壁率達到或接近100%”。
汪景山稱,近一段時間他發現昆明及省外市場上大量銷售有由英茂生物出品的“英茂蟲草煲湯粉”、“英茂蟲草膠囊”等產品,采用了與他的專利技術相同或近似的技術進行加工生產、銷售,且市場受歡迎程度較高。
另外,該相關產品還在產品廣告宣傳和《產品手冊》、說明書中使用和標注“超微粉碎”、“超微細粉工藝”等文字及提法,屬不當受益,明顯構成侵權。汪景山要求英茂生物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侵權產品(英茂蟲草煲湯粉、英茂蟲草膠囊等),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云南英茂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獲悉此事后,對此事十分重視,專門針對汪景山的行政處理請求作出了答辯。
英茂生物在答辯書中稱:英茂生物產品中蟲草成分的基本生產工藝流程為:將蟲草菌絲體干燥后,采用普通粉碎機(通海縣農機修造廠生產的FFC-405型)進行機械粉碎,過100目篩,得到粒徑在125微米至180微米之間的細粉。
與專利權人的制備方法相比較,首先,兩者所采用的生產設備不相同。專利權人制備方法中所采用的核心技術設備為“氣流粉碎機”,而英茂生物所選用的是普通粉碎機。兩者的設備在設計結構及工作原理上有本質的區別。其次,兩者的工藝流程不相同。專利權人的工藝流程包括:干燥、氣流粉碎機粉碎;英茂生物的工藝流程為:干燥、普通粉碎機機械粉碎、過100目篩。兩者的工藝流程在關鍵環節上具有顯著的區別。
英茂生物指出,該公司生產的蟲草產品其制造方法,不存在任何侵犯專利權的情形,汪景山的主張缺乏基本事實根據,依法應駁回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處理請求。
另外,針對專利權人提出的英茂生物在產品廣告宣傳和《產品手冊》、說明書中使用和標注“超微粉碎”、“超微細粉工藝”等文字及提法,經公司及云南省知識產權局核實:在此過程中英茂生物的市場銷售人員在沒有全面了解生產工藝的情況下,確實在《產品手冊》中錯誤使用了“超微細粉工藝”的有關提法。英茂生物在得知情況后,已采取了必要措施,停止使用了大部分錯誤的《產品手冊》,以盡可能避免由此引發的不必要的誤解和糾紛。對于由此而產生誤解的專利權人,英茂生物誠摯地表示歉意,并由衷地懇請專利權人予以諒解。
目前,該案經云南省知識產權局相關執法人員調查核實:英茂生物在生產制備及工藝方面沒有涉及侵權行為,但在《產品手冊》宣傳中確實存在提法不當行為。經積極協調解決,并經雙方當事人友好協商,該案現已得到解決:英茂生物同意不再使用涉及“超微細粉工藝”等方面技術的文字宣傳;補償專利權人2000元;英茂生物及云南英茂集團如要對“超微粉碎”、“超微細粉工藝”等技術進行開發應用,將優先考慮同專利權人進行合作。
汪景山本人也主動撤回了專利侵權糾紛處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