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能”作為企業名稱字號被突出使用 構成不當競爭
2008-06-20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原告中國華能集團公司訴被告北京環球華能咨詢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及侵犯商標權糾紛一案,法院判決確認被告作為與原告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在應知“華能”已經原告注冊為商標的情況下,仍將“華能”登記為企業名稱,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被告對于“環球華能”的字號性和商標性使用,易使相關公眾誤認,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法院判決被告變更企業名稱,停止在其經營的網站上使用“環球華能”,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15萬元。
1992年7月10日至1995年2月14日,原告分別將“華能”在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安排和組織會議以及專家研討會等類別上注冊為文字商標并在電力能源生產中長期使用,2005年12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華能”商標為馳名商標。被告系與原告存在市場競爭關系的經營者,2003年3月24日,被告將“環球華能”登記注冊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并在其經營的網址為www.siegco.com的網站將企業名稱簡稱為“環球華能”并加以突出使用,且在組織“中國能源法國際研討會”期間將其企業名稱簡稱為“環球華能”并突出使用于名片和代表證之上,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和對其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變更企業名稱,停止在其經營的網站將企業名稱簡稱為“環球華能”并加以突出使用,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以及訴訟合理支出共計50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作為與原告存在市場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其在將“環球華能”登記注冊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之時,原告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文字商標“華能”已具有很高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環球華能”與“華能”相比,二者顯然構成相似;被告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原告對“華能”文字商標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情況下仍將“環球華能”登記注冊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其登記注冊該字號顯非根據市場規律正常選擇的結果,而系意欲利用中國華能集團長期積累的商業信譽開展經營活動,其此舉易致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與中國華能集團之間存在某種法律上、經濟上或者組織上的聯系,已違反了市場交易中的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構成對中國華能集團的不正當競爭。被告在其經營的網站網頁上以及在組織“中國能源法國際研討會”期間所發放的名片和代表證上標注上下排列的“SIEGCO”和“環球華能”字樣,屬于對“環球華能”的字號性使用亦系對“環球華能”的商標性使用,上述兩種使用行為已構成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字號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突出使用并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基于被告的侵權行為,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已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