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應立法保護傳統知識與遺傳資源的知識產權
2009-11-10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有關負責人9日在青島舉行的2009中國商標年會上表示,中國在傳統知識、遺傳資源等領域知識產權立法滯后,應盡早考慮通過立法先行實施保護。
據了解,傳統知識和遺傳資源的知識產權保護是知識產權國際協調中的熱點,傳統知識和遺傳資源相對貧乏但現代科技發達的工業化國家與傳統知識和遺傳資源相對豐富但現代科技比較落后的發展中國家意見分歧很大。在國際協調遙遙無期的情況下,一些發展中國家如印度、秘魯、巴西等,已經通過國內立法對其傳統知識和遺傳資源進行了保護。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教科文衛司副司長劉曉霞9日說,中國歷史悠久,地理環境復雜多樣,傳統知識和遺傳資源等是中國的優勢領域。如果建立起有效的保護制度,對增強中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競爭意義重大。
劉曉霞介紹,目前,中國傳統的知識產權尚處于討論之中,還沒有立法;遺傳資源的保護則僅限于新修訂的專利法中非法獲取、使用遺傳資源構成不授予專利權條件的規定,使用許可和惠益分享等制度還未建立。
國務院于2008年6月頒布《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使我國成為亞洲第二個頒布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國家。《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在戰略重點中明確提出,要“適時做好遺產資源、傳統知識、民間文藝和地理標志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中國擁有豐富的地理標志資源,商標法規定其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但有關部門規章有各自的注冊、保護規定,也尚未形成合理、統一、操作性強的保護規則。”劉曉霞說。
劉曉霞表示,對于傳統知識和遺傳資源等,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態度截然對立,如果等待國際協調有了結局再立法恐怕為時已晚,應盡早考慮通過立法先行實施保護。同時,國內立法的經驗對加快國際協調也具有示范和推動作用,早些在這些領域建立相應的制度,不僅有利于對傳統知識、遺傳資源和地理標志的保護,也有利于在國際協調中贏得先機和更多的發言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