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8月1日起,經營者不得再有打著“保護知識產權”的旗號排除或限制競爭對手的行為。否則,一經查實,將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最高上一年度銷售額10%的罰款;即便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也將被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國家工商總局獲悉,自去年6月起公開征求意見的《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該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后正式公布,并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專利濫用或成反壟斷執法重點
《規定》明確,本規定所稱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的規定行使知識產權,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價格壟斷行為除外)。
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是反壟斷執法的重要內容。近年來,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問題越來越受到反壟斷執法機構的關注。
今年2月10日,國家發改委宣布對高通處以人民幣60.88億元罰款,此次處罰也成為迄今中國反壟斷史上最大一筆罰單。而在2014年,國家發改委已經集中扣動了反壟斷扳機,液晶面板、白酒、奶粉等行業也紛紛“中槍”,知名汽車巨頭成為反壟斷調查對象,粗略統計,去年一年發改委開出的反壟斷罰單就達18億元,創下歷史紀錄。
據媒體報道,中國反壟斷機構在汽車、白酒等行業進行多輪轟轟烈烈的執法后,將下一階段的關注重點確定為和知識產權相關的領域。對此,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負責人近日表示,對濫用知識產權行為的反壟斷規制,不同的國家以及國家的不同時期都會有不同的選擇,我國目前需要在強調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加強對知識產權濫用的反壟斷執法。
據了解,醫藥、汽車后市場、農業機械等產業是知識產權領域壟斷行為高發的重災區,對這些行業實施更強勢的反壟斷執法將是未來的趨勢。
有報道稱,實際上,在專利濫用方面,近期已經有人向執法機關反映關于一些專利藥定價的問題,對此有關部門正在進行研究。
不得利用專利聯營濫用支配地位
國家工商總局此番出臺的這一《規定》,在我國反壟斷法框架內,立足工商機關反壟斷職能,對非價格的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了規定。
《規定》明確了在涉及知識產權濫用問題的市場支配地位認定和推定規則,對拒絕許可知識產權、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限制條件、差別待遇等實踐中較為常見的幾種具體濫用行為做了禁止性規定。
《規定》同時對專利聯營、標準中行使知識產權行為可能構成壟斷行為的具體情形作出規定。其中,在專利聯營方面,《規定》明確,專利聯營的成員不得利用專利聯營交換產量、市場劃分等有關競爭的敏感信息,達成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禁止的壟斷協議。
《規定》指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專利聯營管理組織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利用專利聯營實施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排除、限制競爭:
(一)限制聯營成員在聯營之外作為獨立許可人許可專利;(二)限制聯營成員或者被許可人獨立或者與第三方聯合研發與聯營專利相競爭的技術;(三)強迫被許可人將其改進或者研發的技術獨占性地回授給專利聯營管理組織或者聯營成員;(四)禁止被許可人質疑聯營專利的有效性;(五)對條件相同的聯營成員或者同一相關市場的被許可人在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規定》對“專利聯營”的概念予以明確,即: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專利權人通過某種形式將各自擁有的專利共同許可給第三方的協議安排。其形式可以是為此目的成立的專門合資公司,也可以是委托某一聯營成員或者某獨立的第三方進行管理。
最高可罰上年度銷售額百分之十
《規定》同時還明確了罰則。按照《規定》,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構成壟斷協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工商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反壟斷與保護知識產權具有共同目標,即促進競爭和創新,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工商機關將立足職責,不斷加大反壟斷法及其配套規章的實施力度,切實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為發揮市場競爭激勵創新的根本性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