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6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在國家一系列利好政策的推動下,互聯網創業企業迎來前所未有的歷史機遇,一大批涉及電子商務、影視、互聯網金融、網絡咨詢服務企業涌現。
互聯網企業通過商業模式的創新,對傳統行業進行了顛覆,由此也形成了“互聯網+”的業態。然而,好的商業模式又容易被模仿和復制,如果不能得到有效保護,互聯網創業企業的發展無疑面臨巨大風險,并已經引發法律糾紛。
如何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互聯網的商業模式知識產權保護,以有效激發互聯網創業、創新的活力是我國當下亟須解決的問題。問題主要體現在《專利法》未對互聯網商業模式保護作出明確規范和商標制度中的一些規定對互聯網企業不利。
為解決這些問題,應完善互聯網商業模式專利審查流程和方法和完善互聯網商業模式商標保護方式。
盡管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公布有關商業方法專利的審查規則,但相關規定畢竟不是法律,法律層級較低,還很難作為司法審判依據。我國《專利法》有必要將“商業模式”納入保護范圍,結合《著作權法》、《商標法》系列規范,真正建立商業模式全方位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國家知識產權局宜在此基礎上制定細化的“商業模式專利審查規則”,明確商業模式專利審查的具體規定。
應當鼓勵互聯網企業對其商業模式采取“組合商標”保護策略,以避免后期因保護不足給企業發展帶來障礙和損失。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商標局商標管理收費制度,取消不合理收費,真正做到激勵互聯網企業,尤其是創業型的互聯網品牌保護意識。針對商標被駁回的情況,應當鼓勵企業申請駁回復審,以最大程度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如果企業駁回復審成功,駁回復審階段的官費理應由商標局承擔,企業已經交納的,應退還給企業。此外,在涉及到商標變更事項時(企業名稱或者地址的變更),即便是企業申請了多枚商標,商標局都只應收取一份費用。(來源:經濟參考報)